认可人士和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犯有疏忽被纪律处分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涉及《建筑物条例》(《条例》)第7(1A)(b)条的纪律研讯,裁定一名认可人士曾犯有专业上的疏忽,须予以纪律处分(见注)。
纪律委员会命令谴责该名认可人士及他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的研讯费用,金额共约七十九万元。纪律委员会的裁决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刊登宪报,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3/cgn202024436028.pdf 。
就于香港城市大学康乐及体育大楼陈大河综合会堂的屋顶上加设可移除的托盘式绿化屋顶装置(绿化覆盖面),该认可人士在提供专业意见时评估该屋顶负荷量犯下错误,亦错误地核证该屋顶在加设绿化覆盖面后不会超逾其设计负荷量。考虑到建筑物的楼龄及该屋顶的大跨度钢制桁架装置,该认可人士在提供专业意见前没有检查及/或覆检该屋顶的当时状况,及/或没有提醒他的委托人需注意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是有局限的。因此,他的作为导致该屋顶支承超出其恰当承载力的荷载。
另外,关于在该屋顶上进行的重铺屋顶工程,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完成涉及《条例》第13(2)(b)条的纪律研讯,裁定负责该项工程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曾犯有在建筑工程方面的疏忽。
纪律委员会命令谴责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及他们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的研讯费用,金额共约八十八万元。纪律委员会的裁决今日刊登宪报,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3/cgn202024436030.pdf。
该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进行有关重铺屋顶工程时没有事先按《条例》第14(1)条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以及没有履行全面遵从《条例》的条文的职责。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条例》注册的人士及承建商及由注册承建商为施行《条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有可能被纪律处分。
注:相关认可人士已就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上诉。
完
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