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的开始

新闻公报

两名共同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法定通知被罚逾二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没有遵从强制验窗法定通知被罚逾二万元

两名拥有上水一个物业的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强制验窗计划的法定通知,早前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罚款约二万四千元。这宗个案的罚款为同类案件至今被判处的最高金额。

涉及的处所位于龙琛路一座三层高及楼龄四十九年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该处所的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其委任合资格人士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检验及所需修葺。

由于两名共同业主没有遵从通知,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六月二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二日)说:「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通知是严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据《条例》向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D)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送达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属犯法,可处第四级罚款(现时为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千元。

2020年7月12日(星期日)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