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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共同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罚款逾十万元

共同业主没有遵从清拆命令被判罚款逾十万元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于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逾十万元。

有关命令涉及位于新界大埔泰亨灰沙围一间村屋的若干天台及地下僭建物,共占用面积约九十平方米。

有关僭建物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清拆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有关僭建物仍未被清拆,屋宇署遂向有关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六月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过往有三次拒绝遵从其他物业的清拆令的定罪记录,重罚两名业主共十万四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二日)说:「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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