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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进行建筑工程时犯有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对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犯有《建筑物条例》第13(2)(b)条所述在建筑工程方面的不当行为,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对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各处以罚款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有关研讯费用,金额分别为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及十一万六千六百二十五元。纪律委员会的裁决今日(十一月二日)刊登宪报,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44/cgn201822448332.pdf

涉事的承建商于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在西贡为一幅约2.5米高及7.8米长的挡土墙进行建筑工程,该工程需要由注册专门承建商(地盘平整工程)进行,而该承建商并非该类别的注册专门承建商。此外,该建筑工程与屋宇署所批准的图则不符,事先亦没有得到该署的同意,犯有行为不当。纪律委员会进行聆讯后,于今年四月十七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条作出上述裁决及命令。

与上述个案相关的两名认可人士及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已于二○一五年被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纪律委员会裁定他们就上述个案的建筑工程犯有该条例第7(1A)(b)条所述专业上的不当行为,须予以纪律处分。相关公布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2/cgn201519427832.pdf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人士及/或由注册承建商为施行《建筑物条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有可能被纪律处分;若干犯《建筑物条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检控。

2018年11月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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