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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承建商及董事因进行危险的拆卸工程被重罚

承建商及董事因进行危险的拆卸工程被重罚

一个承建商及其唯一的董事因进行拆卸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村屋)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危险,违反《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上周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八万元。

因应接获的举报,屋宇署人员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到大埔芦慈田视察,发现一幢三层高村屋正被拆卸,有关承建商在拆卸悬臂式结构时并没有安装临时支撑,而且拆卸部分结构构件导致该村屋有倒塌危险。屋宇署即日发出命令,着令有关承建商立即停止拆卸工程,并于翌日安排政府承建商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及拆卸该村屋剩余的危险部份。屋宇署其后已向有关业主追讨所需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表示,虽然拆卸村屋属豁免工程,不需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同意展开工程,但进行拆卸工程前承建商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亦应依据相关作业守则的指引进行,以确保公众安全。

涉案的承建商直接参与该拆卸工程,而该工程进行的方式相当可能导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的风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因该罪行是由涉事承建商唯一的董事同意或纵容下所犯,该董事亦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6)条。屋宇署遂于今年三月向两者作出检控。该承建商及其董事于四月十七日被定罪,并分别被判罚款五万元及三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的规定,任何订明检验、地盘平整工程、打桩工程、基础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已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或授权/准许或已授权/已准许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而检验或工程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风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6)条的规定,如条例所订罪行由法人团体所犯,且经证明是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其他与该法人团体的管理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本意是以上述任何身分行事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所犯的,或可归因于上述董事、经理、高级人员、或本意是以上述任何身分行事的人本身的疏忽或过失,则该人与该法人团体均属触犯有关罪行。

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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