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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建筑执业人士和承建商因涉及地陷事故被重罚

建筑执业人士和承建商因涉及地陷事故被重罚

三名建筑执业人士和一名承建商,因直接涉及位于铜锣湾渣甸街的地陷事故,违反《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四月十日(星期二)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并被罚款合共二十八万元。

有关事件发生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地点是邻近位于渣甸街及边宁顿街交界的建筑地盘,该地盘是一项重建项目,涉及兴建一座连地库的商业楼宇。一名行人途经该地盘毗邻的渣甸街行人路时,因路面突然下陷,整个人直堕面积约9平方米、深3.7米的坑洞底部,导致身体受伤。

根据屋宇署的调查结果及专家的意见,坑洞形成的成因相当可能与涉案地盘的挖掘工程有关。

上述被告分别为: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时为该项工程的注册岩土工程师、代表和适任技术人员,以及董事级地盘监督(罚款十万元)

(二)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的适任技术人员(罚款三万元)

(三) 注册专门承建商(罚款十万元);及

(四) 注册专门承建商的获授权签署人的代表,同时为该注册专门承建商的适任技术人员(罚款五万元)。

有关被告直接参与该建筑地盘的建筑工程,因授权或准许进行有关工程,或进行有关工程,而该工程进行的方式相当可能引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的风险。 屋宇署遂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向他们提出检控,控告他们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的规定,任何订明检验、地盘平整工程、打桩工程、基础工程或其他形式的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已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或授权或准许或已授权或已准许进行该等检验或工程,而检验或工程进行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受伤或任何财产损毁的风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

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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