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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清拆令各被罚款逾九万元

两名业主没有遵从清拆令各被罚款逾九万元

两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罚款九万八千一百九十五元。

屋宇署人员到九龙新蒲岗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视察时,发现该大厦两个处所的天台上分别搭建了僭建物。两个僭建物的面积分别为64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有关建筑工程事先并无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进行,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该两个处所的业主发出清拆命令。

由于命令限期过后两名业主仍未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该两名业主提出检控。该两名业主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别被判罚款五万九千九百元及五万五千二百元。然而,两名业主仍没有清拆有关僭建物,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捡控。他们于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并各被重罚逾九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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