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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合资格人士及其董事因违反强制验窗计划规定被罚款

合资格人士及其董事因违反强制验窗计划规定被罚款

一名合资格人士及其董事因违反强制验窗计划的规例,于十一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被裁定五项控罪成立,共判处罚款五万元。

此是在强制验窗计划下,首宗合资格人士(一法人团体,即公司)的董事因同意或纵容其合资格人士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而被检控的个案。

屋宇署于二○一三年八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向一间处所的业主送达一份通知,令其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检验窗户;及于有需要时委任一名注册承建商修葺窗户。获该业主委任的合资格人士于二○一四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确认该处所已完成窗户检验及修葺。

其后,屋宇署收到举报,指有关处所窗户的修葺工程并未完成,经调查后发现该合资格人士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并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项作出失实陈述;再者,有关公司的代表,即获授权签署人没有亲自检验窗户,并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证明书内就重要事项作出失实陈述;及有关获授权签署人同为该公司的董事,亦同意或纵容该公司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

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及40(2AE)条向该公司作出检控,并根据第40(2A)(c)、40(2AD)、40(2AE)及40(6)条向其获授权签署人士兼董事作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人违反有关强制验窗计划的规例乃严重罪行。在接获举报或在抽样审查中发现后,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任何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D)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或其代表(如该合资格人士为法人团体)没有亲自检验窗户,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二十五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E)条的规定,任何合资格人士没有妥善监督修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五万元。

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6)条,如所订罪行由法人团体所犯,且经证明是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经理、其他与该法人团体的管理有关的高级人员,或本意是以上述任何身分行事的人的同意或纵容下所犯的,则该人与该法人团体均属干犯该罪行。

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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