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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非「注册检验人员」的人士核证强制验楼计划下的订明检验被罚款

非「注册检验人员」的人士核证强制验楼计划下的订明检验被罚款

一名并非注册检验人员的人士因核证对两个处所的伸出物在强制验楼计划下的订明检验,于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一万元。

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B(5)条向两个位于美孚新邨的处所的拥有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委任注册检验人员就该单位的伸出物进行订明检验及所需的订明修葺工程。与此同时,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业主委任合资格人士在强制验窗计划下就该处所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

其后屋宇署收到由一名自称注册检验人员及合资格人士的人士签署的楼宇检验证明书及窗户检验证明书,该人士声称已为有关处所的伸出物和窗户进行检验,并认为有关处所的伸出物和窗户属安全,无需进行任何修葺。

屋宇署在抽样审查有关楼宇检验证明书时发现该人士只属合资格人士,而非注册检验人员。屋宇署遂向该人士提出检控,该人士在法庭上认罪,并于今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判罚款合共一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并非注册检验人员的人而核证强制验楼计划下的订明检验乃严重罪行。屋宇署会抽样审查注册检验人员提交的检验及完工报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确定有关的检验及修葺已按照法例及屋宇署发出的指引进行。如发现服务提供者有违规情况,屋宇署会考虑向其提出检控或采取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H)条的规定,任何并非注册检验人员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核证对建筑物的订明检验(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检验除外),或核证或监督对建筑物的订明修葺(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修葺除外),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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