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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完成对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一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的纪律研讯,裁定他们犯有该条例第13(2)(b)条所述在建筑工程方面的疏忽或行为不当,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谴责该两名答辩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他们各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建筑事务监督有关研讯费用,金额分别为二十一万四千三百元及十七万三千八百元。纪律委员会的裁决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刊登宪报,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51948/egn201519489055.pdf

该两名答辩人就新界青衣一个私人屋苑的改动及加建工程于二○○七年虚假核证「无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证明书」(表格BA14),以及没有确保在建筑工程中不锈钢材料的化学成分达到经批准的改动及加建工程图则所规定的标准,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

纪律委员会在二○一四年三月、二○一四年八月及二○一四年十一月进行聆讯后,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4)(c)、13(4A)及13(6)条作出上述裁决及命令。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条例注册的人士及/或由注册承建商为施行《建筑物条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人士如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有可能被纪律处分;若干犯《建筑物条例》的其他罪行,更有可能被刑事检控。

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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