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承建商因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的小型工程被罚款
一名第II级别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因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的小型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E)条的规定,于本年五月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八千元。此乃首宗小型工程承建商因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的小型工程被检控及定罪个案。
屋宇署于二○一四年二月收到有关小型工程承建商根据简化规定下呈交的完工通知及证明书,该小型工程项目包括在有关单位内铺设实心地台。二○一四年三月屋宇署职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视察时,发觉有关工程属第I级别的小型工程,需聘请订明建筑专业人士进行有关工程。由于该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的小型工程,屋宇署遂向该小型工程承建商提出检控。该承建商于本年三月二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定罪,及于本年五月八日被判罚款八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及用户可循简化的规定,在私人楼宇安全地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然而,任何小型工程承建商不应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如小型工程承建商被业主要求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应清楚向业主解释,或谘询订明建筑专业人士,以免违法。屋宇署亦会继续进行审核视察,从而确保小型工程的质素和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E)条的规定,任何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进行不属其注册所属的级别、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半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五千元。
完
2015年6月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