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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业主不遵从清拆命令上诉被驳回

业主不遵从清拆命令上诉被驳回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表示,欢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十二名业主的上诉,有关业主是由于不遵从清拆命令而被屋宇署提出检控,其后被法庭定罪及罚款。

屋宇署人员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进行一项针对单梯楼宇天台僭建物的大型行动时,发现九龙塘禧福道一幢兼具独立屋及分层单位的低密度住宅楼宇的天台有构筑物,及后证实这些构筑物事先未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而搭建,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的规定。该署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到七月期间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1)条的规定,向十二名有关业主发出清拆命令,令他们清拆这些僭建物。

由于业主在规定的限期过后仍未遵从命令,屋宇署遂向这十二名业主提出检控。有关业主于二零一一年八月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罚款二万一千八百元到七万四千一百元不等。

有关业主其后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要求推翻判决。原讼法庭于二零一二年五月进行上诉聆讯,并于二零一二年六月颁发判案书,裁定上诉理据不足,驳回上诉。

屋宇署会继续就有关楼宇的天台僭建物跟进执法行动,若发现业主仍未遵从有关清拆命令,将违例的僭建物拆除,会考虑再次提出检控。

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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