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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电子资讯

引言

当局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以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该条条例赋予在电子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具有与以文本形式所作的记录及签署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交易条例》所载关乎法律规则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的法律认可,以及在法庭上接纳电子记录为证据的有关规定,已于2000年4月7日开始实施。有关《电子交易条例》的进一步详情,可浏览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网站www.ogcio.gov.hk

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

屋宇署已经在receipt@bd.gov.hk设立电子收件处,接收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该些文件指篇幅不多的文件、不涉及附有特制程式或大尺寸绘图的文件,例如不超过A3尺寸的打印本或不超过25百万字节(MB)的电子档案。电子提交文件系统亦已经建立,部份指明表格可透过屋宇署网站www.bd.gov.hk在网上提交。

豁免

在屋宇署设立一套用以接收和处理所有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的适当基础设施前,一些交来的文件如果篇幅过多、夹附证明文件正本或附有大尺寸的绘图,均可暂时获豁免受《电子交易条例》规管

规格、方式及程序

除根据豁免条文而获豁免的文件外,根据《建筑物条例》其他条文提交的文件(即上文第3段所载述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会被视为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9(2)条传送至屋宇署为接收电子记录而设的指定资讯系统。任何人如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其身分必须获香港邮政署长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又或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其他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有关数码证书及其申请手续的详情,可透过屋宇署网站内的快速连结查阅。

可获接纳的电子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已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刊登宪报。现行有效的宪报为2021年10月29日发出的第6697号政府公告,有关网址为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3/cgn202125436697.pdf 。如未能遵照宪报公布的规格、方式及程序提交文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将告失效。

部分指明表格可透过电子提交文件系统在网上提交,这些指明表格的样本可供下载,并可以附加于电子邮件提交,亦可亲身或以邮寄方式提交。请以电脑填入所需资料,让有关资料自动储存于表格的二维码内,方便屋宇署处理。

未来计划

屋宇署会密切留意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系统处理各类电子文件的发展情况。 待该系统全面建立后,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给予的豁免将会撤销。

《建筑物条例》获豁免受《电子交易条例》规管的部分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 第5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第5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a.1 《建筑物条例》 第 17(1) 条列表 B栏(在该栏所列的条件及规定关乎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件的范围内:根据《建筑物(管理)规例》第6A(1)(b) 条指明的文件)、第 20(2)及 21(2) 条
a.2 《建筑物(管理)规例》 第 6(1) 条(在该条关乎根据第6A(1)(b) 条指明的文件的范围内)
a.3 《建筑物(规划)规例》 第51(1)条及第64(1)及(2)条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 第6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第6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b.1 《建筑物(管理)规例》 第 12(1)、(2)、(3)及 (5) 条(在该条关乎根据第 6A(1)(c)条指明的文件的范围内)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可获接纳的电子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 - 供一般人士参考的说明资料

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其附属法例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文件,则有关的电子记录只可以附件形式夹附在一封以数码形式签署的电子邮件中寄出,以及采用下列的方式及规格:

  1. 指明表格的电子记录必须采用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格式,并须在有关表格的指明位置上作出数码签署;以及
  2. 其他电子记录须采用:
    1. PDF 格式,档案中每分页的尺寸不得大于A3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或
    2. 标志图形档案格式 (TIFF) 或联合图像专家小组规范 (JPEG),每张图像的解像度为每英寸内200点 (200dpi),两边的相对尺寸不得大于3300像素 (pixels) x 2340像素,彩色文件的色彩深度为24-bit,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

有关《建筑物条例》的额外规定

若所提交的是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2(4)条所指明的表格,则有关表格的电子记录只可采用 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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