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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電子資訊

引言

當局制定了《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以促進在商業及其他用途上使用電子交易。該條條例賦予在電子交易中使用的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具有與以文本形式所作的記錄及簽署相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交易條例》所載關乎法律規則的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的法律認可,以及在法庭上接納電子記錄為證據的有關規定,已於2000年4月7日開始實施。有關《電子交易條例》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網站www.ogcio.gov.hk

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

屋宇署已經在receipt@bd.gov.hk設立電子收件處,接收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以電子形式提交的文件。該些文件指篇幅不多的文件、不涉及附有特製程式或大尺寸繪圖的文件,例如不超過A3尺寸的打印本或不超過25百萬字節(MB)的電子檔案。電子提交文件系統亦已經建立,部份指明表格可透過屋宇署網站www.bd.gov.hk在網上提交。

豁免

在屋宇署設立一套用以接收和處理所有以電子形式提交的文件的適當基礎設施前,一些交來的文件如果篇幅過多、夾附證明文件正本或附有大尺寸的繪圖,均可暫時獲豁免受《電子交易條例》規管

規格、方式及程序

除根據豁免條文而獲豁免的文件外,根據《建築物條例》其他條文提交的文件(即上文第3段所載述以電子形式提交的文件),會被視為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19(2)條傳送至屋宇署為接收電子記錄而設的指定資訊系統。任何人如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其身分必須獲香港郵政署長發出的數碼證書認證,又或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根據《電子交易條例》認可的其他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數碼證書認證。有關數碼證書及其申請手續的詳情,可透過屋宇署網站內的快速連結查閱。

可獲接納的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已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的規定刊登憲報。現行有效的憲報為2021年10月29日發出的第6697號政府公告,有關網址為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43/cgn202125436697.pdf 。如未能遵照憲報公布的規格、方式及程序提交文件,所提交的有關文件將告失效。

部分指明表格可透過電子提交文件系統在網上提交,這些指明表格的樣本可供下載,並可以附加於電子郵件提交,亦可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請以電腦填入所需資料,讓有關資料自動儲存於表格的二維碼內,方便屋宇署處理。

未來計劃

屋宇署會密切留意以電子形式提交文件系統處理各類電子文件的發展情況。 待該系統全面建立後,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給予的豁免將會撤銷。

《建築物條例》獲豁免受《電子交易條例》規管的部分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 第5條的適用範圍的條文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第5條的適用範圍的條文
a.1 《建築物條例》 第 17(1) 條列表 B欄(在該欄所列的條件及規定關乎符合以下說明的文件的範圍內:根據《建築物(管理)規例》第6A(1)(b) 條指明的文件)、第 20(2)及 21(2) 條
a.2 《建築物(管理)規例》 第 6(1) 條(在該條關乎根據第6A(1)(b) 條指明的文件的範圍內)
a.3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51(1)條及第64(1)及(2)條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 第6條的適用範圍的條文

豁除納入《電子交易條例》第6條的適用範圍的條文
b.1 《建築物(管理)規例》 第 12(1)、(2)、(3)及 (5) 條(在該條關乎根據第 6A(1)(c)條指明的文件的範圍內)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可獲接納的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 - 供一般人士參考的說明資料

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其附屬法例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文件,則有關的電子記錄只可以附件形式夾附在一封以數碼形式簽署的電子郵件中寄出,以及採用下列的方式及規格:

  1. 指明表格的電子記錄必須採用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格式,並須在有關表格的指明位置上作出數碼簽署;以及
  2. 其他電子記錄須採用:
    1. PDF 格式,檔案中每分頁的尺寸不得大於A3而每個電子記錄必須附有數碼簽署;或
    2. 標誌圖形檔案格式 (TIFF) 或聯合圖像專家小組規範 (JPEG),每張圖像的解像度為每英吋內200點 (200dpi),兩邊的相對尺寸不得大於3300像素 (pixels) x 2340像素,彩色文件的色彩深度為24-bit,而每個電子記錄必須附有數碼簽署。

有關《建築物條例》的額外規定

若所提交的是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2(4)條所指明的表格,則有關表格的電子記錄只可採用 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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