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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首宗定罪个案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首宗定罪个案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东区裁判法院于四月十七日裁定一名没有向屋宇署注册的承建商及其董事违法进行一项小型工程及一项违例建筑工程,判罚款六万八千元。这是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以来,首宗有关进行小型工程的检控个案。

因应一位市民就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内的违例建筑工程作出的举报,屋宇署于早前派员到沙田大围一幢楼宇的单位视察,发现该单位的结构混凝土梁被凿开洞口,而单位亦正进行排水工程。由于在混凝土梁开凿洞口属结构改动工程,有关工程必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及同意方能展开,否则便属违反《建筑物条例》(第一二三章)第14(1)条的规定以及触犯第40(1AA)条的罪行。这些结构改动工程亦可能因构成危险而触犯《建筑物条例》第40(2B)(b)条的罪行。至于有关排水工程则属小型工程,必须由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否则便会触犯《建筑物条例》第40(2G)条的罪行。

屋宇署翻查记录,发现从未接获有关开凿洞口工程的图则申请,亦未有接获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进行排水工程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此外,负责工程的承建商亦并未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备存的任何注册承建商名册。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40(2B)(b)及40(2G)条对有关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检控。该承建商及其董事于二○一二年四月被法院裁定上述各项罪名成立,判罚款合共六万八千元。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可循简化的规定,以简单和便捷的合法途径,在私人楼宇安全地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例如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如进行小型工程,已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第六级罚款(目前为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若违法情况持续,可另处罚款每天五千元。

发言人补充,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如明知而没有就该工程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及/或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第六级罚款。此外,业主亦须委任合资格人士进行纠正工程。因此,为了保障自己,业主应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有关名单可在屋宇署网页(www.bd.gov.hk)查阅。业主亦应要求拟委任的承建商证明其是否为合资格的注册承建商。

另外,屋宇署亦正着力处理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的楼宇安全问题。自二○一一年四月起,屋宇署已展开一项针对性大规模行动,每年对一百五十幢楼宇内的分间楼宇单位进行巡查。如发现相关的建筑工程有违规之处,该署便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纠正违规情况。有关行动的目标楼宇数目自二○一二年四月起亦已提高至每年二百幢楼宇。而考虑到排档可能对邻近建筑物构成较高的潜在火警风险,屋宇署亦特别将二○一二年巡查的商住/住宅楼宇数目增至三百四十幢,并会集中巡查位处排档毗邻的旧式住宅和商住楼宇内的分间单位。

当局亦计划将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的建筑工程,例如在单位内竖设非承重间隔墙以及加厚地台等,纳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作规管,以确保有关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安全标准。当局正争取在本立法年度内完成法例修订程序。有关建议实施后,业主将须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及/或订明建筑专业人士进行有关工程。

发言人强调:「违例建筑工程会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可导致严重后果,楼宇业主如欲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应事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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