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罰款逾八千元
一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八千七百八十元。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旺角塘尾道一幢樓齡五十七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該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內的非緊急設備以防火物料圍封、將逃生樓梯的窗戶更換為具耐火時效的固定窗,以及修復逃生樓梯的天台防火門。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九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 說:「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完
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