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已于2010年12月31日全面实施。在新制度下,市民如要进行小型工程,必须聘请「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以免违法。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设立一个「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册。工程公司和个人从业员可按其工作经验、资历和升任能力,申请注册成为不同级别和类型或项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请按这里浏览有关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详情
背景
根据修订前的《建筑物条例》,无论进行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简单如在家居外墙安装晾衣架,都要遵从同一套规管,包括要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批准图则及书面同意才可以展开工程,及必须委聘认可人士(即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测量师)和其他注册专业人士设计和监督工程及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
对于规模及安全风险较低的小型工程来说,上述的制度要求太严苛,不但在执行及监管上有困难,而且间接造成不少违例建筑物。
有见及此,当局已于2008年6月修订《建筑物条例》,引入「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方便市民可循简化的法定程序,在私人楼宇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从而提升香港楼宇的安全。而订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运作细则的《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下称《规例》),亦已于2009年5月获立法会通过。
小型工程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所规管的共有118项「小型工程」。每项小型工程的尺寸、位置和相关规格已在《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下称《规例》)内说明。这些小型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
第 I 级别(共有40个项目)包括较为复杂的小型工程 |
 |
第 II 级别(共有40个项目)为复杂程度和安全风险较低的小型工程 |
 |
第 III 级别(共有38个项目)主要为一般的家居小型工程 |
|
为方便市民及业界查阅,现将该118项「小型工程」按其性质分类为以下表列的20多个种类∶
小型工程详情
(请按项目编号浏览建筑工程描述)
小型工程 |
项目 (PDF ) |
第I级别 |
第II级别 |
第III级别 |
指定豁免
工程
(附表2第2部) |
竖设/改动/拆除/巩固 用于支承空调机、冷却水塔及相关空气管道的构筑物 |
1.5, 1.28, 1.29 |
2.2, 2.31 |
3.2, 3.26, 3.27, 3.28, 3.34, 3.35 |
12, 13 |
拆除建筑物外墙的伸建物 |
|
2.31 |
3.26 |
|
竖设/改动/拆除/巩固 檐篷 |
1.27 |
2.31 |
3.25, 3.26, 3.37, 3.38 |
14 |
拆除烟囱 |
1.37 |
2.37 |
|
|
竖设/修葺/改动/加建/拆除 排水渠工程 |
地底以上 |
|
2.30 |
3.23, 3.24 |
|
地下 |
1.25, 1.26, 1.36 |
2.28, 2.29, 2.36 |
|
|
竖设/改动/拆除/巩固 晾衣架 |
|
|
3.29, 3.30, 3.36 |
15 |
建造/改动 与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相关的扩展基脚 |
1.11 |
2.10 |
|
|
进行与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相关的挖掘工程 |
1.12 |
2.11 |
|
9 |
竖设/改动/拆除实心围墙及室外网栏 |
实心围墙 |
1.7, 1.9 |
2.6 |
3.4 |
5 |
网栏 |
1.8, 1.10 |
2.7 |
3.5 |
6 |
进行与安装/改动/拆除载货用升降机 或楼梯升降机或升降平台相关的建筑工程 |
载货用升降机 |
1.3, 1.33 |
|
|
|
楼梯升降机或升降平台 |
1.4, 1.34 |
|
|
|
竖设/改动/修葺/拆除 围墙或建筑物入口之金属闸 |
1.16, 1.40 |
2.16, 2.40 |
3.13, 3.33 |
8 |
竖设/修葺/拆除 于建筑物内墙壁上以金属暗销及嵌固件固定的镶板 |
1.31 |
2.33 |
|
|
改动/拆除/修葺/更换 防护栏障 |
1.6 |
2.5 |
3.3 |
|
竖设/改动/拆除/更换 招牌 |
伸出式招牌 |
1.20, 1.24 |
2.18, 2.23, 2.24 |
3.16, 3.18 |
|
靠墙招牌 |
1.22, 1.24 |
2.19, 2.23, 2.26 |
3.17, 3.20 |
10, 11 |
于建筑物屋顶的招牌 |
1.21, 1.24 |
2.23, 2.25 |
3.19 |
|
于悬臂式平板的露台或檐篷上/底部之下的招牌 |
1.24 |
2.20, 2.23, 2.27 |
3.21 |
|
于地面上的户外招牌 |
1.23, 1.24 |
2.21, 2.22, 2.23, 2.25 |
3.22 |
|
开凿/ 复原 平板洞口 |
开凿 |
1.2 |
2.1 |
|
1 |
复原 |
1.35 |
2.35 |
|
2 |
竖设/改动/拆除 用于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 光伏系统 /天线/收发器/ 无线电通讯站相关的构筑物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1.5, 1.18 |
2.2 |
3.2, 3.14 |
12 |
光伏系统 |
1.5, 1.19 |
2.2 |
3.2, 3.15 |
12 |
天线或收发器 |
1.13 |
|
3.9, 3.10 |
|
无线电通讯站 |
1.14 |
2.12 |
3.8 |
|
竖设/改动/拆除 室内楼梯 |
1.1, 1.32 |
|
3.1 |
|
修葺结构构件 |
1.17 |
2.17 |
|
|
拆除违例构筑物 |
1.30, 1.38, 1.39 |
2.32, 2.38, 2.39 |
3.32 |
|
更换/拆除 玻璃强化聚酯水箱 |
|
2.3, 2.4 |
|
3, 4 |
建造/改动/修葺/拆除 窗及玻璃外墙 |
|
2.8, 2.9 |
3.6, 3.7 |
|
竖设/改动/拆除/修葺 非承重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或用砖建造的外墙 |
1.15 |
2.13, 2.14, 2.15 |
3.11, 3.12 |
|
铺设/修葺/拆除 外墙批荡/ 外墙饰面砖/ 屋顶瓦片 |
|
2.34 |
|
7 |
竖设/修葺/拆除 建筑物外墙的复盖层 |
|
|
3.31 |
|
进行小型工程的简化规定
进行「小型工程」,可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图则和书面同意,便可按照「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展开有关工程。任何人士,不论是业主/用户本人或其聘请的中介人(例如设计公司),须聘请合资格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或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以下是进行第 I、第II 和 第III 级别小型工程的流程图∶

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的检查及核证
(又称「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另设立了「检核计划」,让市民在通过检核后可保留在有关制度生效前已建造但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的家居小型装置,包括冷气机支架、晾衣架 和小型檐篷。可透过上述计划而获检核的家居小型装置为《规例》载列的「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以下4项属检核计划的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
有关上述4项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的详情,可参阅《规例》附表3 。
以下是进行家居小型工程检核的流程表:-

已通过检核的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除非其状况变得危险,否则屋宇署不会采取饬令清拆的执法行动。
「指定豁免工程 」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订明15项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均低于一般小型工程的「指定豁免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展开「指定豁免工程」前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书面同意,亦无须聘请认可人士及注册承建商进行有关工程。该15 项「指定豁免工程」包括:
「指定豁免工程」种类 |
项目编号
(PDF ) |
开凿/ 复原细小的平板洞口 |
1, 2 |
更换/拆除 容量不多于9立方米的玻璃强化聚酯水箱 |
3, 4 |
拆除高度不多于1.1米的实心围墙及不多于3米的室外网栏 |
5, 6 |
铺设/修葺/拆除与地面距离不多于3米的外墙 批荡 及外墙饰面砖 或 坡度不多于1比4的屋顶瓦片 |
7 |
竖设/改动/修葺/拆除于围墙或建筑物入口每扇重量不多于100公斤 及高度不多于2.2米的金属闸 |
8 |
进行挖掘深度不多于0.3米的挖掘工程 |
9 |
竖设或改动于建筑物外墙的伸出不多于150毫米及与地面距离不多于3米的的小型招牌 |
10 |
拆除于建筑物外墙伸出不多于600毫米及与地面距离不多于3米的的小型招牌 |
11 |
拆除坐立在地面或平板上高度不多于1米的,用于支承空调机/ 冷却水塔/ 太阳能热水系统/ 光伏系统的构筑物 |
12 |
竖设/改动/拆除与地面的距离不多于3米,自建筑物外墙伸建的用于支承空调机或任何相关空气管道的金属支架 (该支架并无伸出任何街道或该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13 |
竖设/改动/拆除与地面的距离不多于3米的檐篷 (该檐篷并无伸出任何街道或该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14 |
竖设/改动/拆除与地面的距离不多于3米的 晾衣架 (该晾衣架并无伸出任何街道或该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15 |
有关「指定豁免工程」详细描述,可参阅《规例》附表2 。
新制度的好处
 |
进行小型工程要遵守的法定程序大为简化 |
 |
由注册人士统筹和进行工程,质素会有保障 |
 |
透过「家居小型工程检核计划」,可保留一些现存但违例竖设的家居小型装置 |
 |
提升楼宇安全 |
支援措施
为了配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推行,屋宇署已推出以下措施,从而协助公众了解和有效使用这套新制度:
常见问题
一般常见问题
有关小型工程呈交文件的常见问题
其他资料
请按这里浏览《2008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的内容
请按这里浏览 《建筑物 (小型工程) 规例》 第1条 至 第59条的内容
请按这里浏览 《建筑物 (小型工程) 规例》第60条 至 第66条 及 附表1 至 附表3 的内容
有意成为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可报读的培训课程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一般指引 》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之技术指引 》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楼宇业主/业主立案法团须知》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酒楼食肆》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室内装修 / 改建》》
请按这里浏览《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广告招牌》》
查询
如对「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有任何疑问,欢迎与屋宇署联络:
|
九龙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十二楼 |
|
enquiry@bd.gov.hk |
|
2626 1616 (由 「1823电话中心」接听) |
|
位于九龙油麻地众坊街60号梁显利油麻地社区中心5楼的技术资源中心将于2012年5月2日后停止运作 - 谘询服务将搬往九龙观塘巧明100号Two Landmark East 11楼1102-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