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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建及改动工程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欲在现有处所进行改动或加建工程,则必须委聘一名认可人士(及在有需要时委聘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而后者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拟备图则,并将有关图则提交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该名人士亦须委聘一名注册承建商进行有关的建筑工程。 

对现存楼宇进行的改建及加建工程例子如下:

  • 在现时楼宇毗邻增建新的建筑物;
  • 在现时楼宇多建额外的楼层或阁楼;
  • 兴建泳池;
  • 拆卸部份楼板,及/或加建内楼梯,打通两个或以上的楼层;
  • 拆除间隔墙,打通两个或以上单位;
  • 于楼宇外墙安装外墙盖板或玻璃幕墙;
  • 将单位分间成数个小型单位;
  • 加建水缸、檐篷、固定冷气机或散热系统的结构框架、广告招牌的结构支撑等;或
  • 清拆残疾人士设施。



读者须留意即使拥有毗连平台、檐篷、天台、天井、光井或地面的业权或通行权,并不等同有权在这些地方加建或改建,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亦已于2010年12月31日实施,详情请参阅有关网页 [主页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读者应参阅大厦公契、批准建筑图则、建筑物规例、地契条款等。如有疑问,应征询建筑专业人士。

2004| 重要告示|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 2012年 5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