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电子记录
引言
当局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以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这条条例赋予在电子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具有与以文本形式所作的记录及签署相同的法律效力。
2. 《电子交易条例》所载法律认可关乎法律规则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及在法庭上接纳电子记录为证据的这些规定,已于2000年4月7日开始实施。有关《电子交易条例》的进一步详情,可于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网页内查阅,网址为 www.ogcio.gov.hk。
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提交简单文件
3. 屋宇署已经设立电子收件处,接收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简单文件。简单文件指篇幅不多的文件、不涉及附有特制程式或大尺寸专业绘图的文件,例如不超过A3尺寸的打印本或不超过10百万字节(MB)的电子档案。
豁免
4. 在屋宇署设立一套用以接收和处理所有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的适当基础设施前,交来的文件如果篇幅过多、夹附证明文件正本或附有大尺寸的专业绘图,均可暂时获豁免受《电子交易条例》的规管。虽然有关文件可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获豁免,但表格BA21等若干指明表格,只要符合下文第5段至第7段所述的规格、方式和程序,仍可获接纳以电子形式提交,各款指明表格的样本可供有关人士下载。
规格、方式和程序
5. 除那些根据豁免条文而获豁免的文件外,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建筑物条例》的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即上文第3段所载述的简单文件),可以透过电子邮件传送到屋宇署的电子收件处,电邮地址为receipt@bd.gov.hk。除非另有注明,传送至receipt@bd.gov.hk 的电邮会被视为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9(2)条所订,传送至屋宇署为接收电子记录而指定的资讯系统。任何人如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其身分必须获香港邮政署长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又或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认可的其他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数码证书认证。有关电子证书及其申请手续的详情,可于香港邮政的网页查阅,网址为 www.hongkongpost.gov.hk 。
6.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科技)已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将可获接纳的电子资料的规格、方式及程序刊登宪报。现行有效的相关政府公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发出的2009年12月18日第8137号公告,有关网址为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index.cgi。如未能遵照宪报公布的规格、方式及程序提交文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将告失效。
7. 为方便了解指定的规格、方式及程序,本署亦备有供一般人士参考的说明资料。《建筑物条例》各款指明表格的样本可供有关人士下载。
未来计划
8. 屋宇署会检讨有关一个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和处理各类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文件的系统的发展。待完全建立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的系统后,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给予的豁免将予以撤销。
《建筑物条例》获豁免受《电子交易条例》规管的部分
a.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第5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 a.1 |
《建筑物条例》 |
|
第8B(1)条、8C(2)条、8D(2)条、17(1)条(B栏)、19(1)和(4)条、20(2)条、21(2)条、25(1)条及42(2)条 |
| a.2 |
《建筑物(管理)规例》 |
|
第6(1)条、11条、18(1)条、18A条、23(1A)和
(2)条、29(1)条、31(1)条、33(1)条、38条及47条 |
| a.3 |
《建筑物(规划)规例》 |
|
第51(1)条、53(1)条及64(1)和(2)条 |
| a.4 |
《建筑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规例》 |
|
第28条 |
| a.5 |
《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 |
|
第62(1)及73(1)条 |
| a.6 |
《建筑物(贮油装置)规例》 |
|
第6(1)及10(2)条 |
b. 豁除纳入《电子交易条例》第6条的适用范围的条文
| b.1 |
《建筑物(管理)规例》 |
|
第12(1)、(2)、(3)和(5)条、18(2)条、20(1)条、25(2)、(3)和(4)条、26(2)条及28条 |
提交电子资讯的一般规格、方式及程序 --- 供一般人士参考的说明资料
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其附属法例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文件,则有关的电子记录只可以用附件形式夹附在一封以数码形式签署的电子邮件中寄出,以及采用下列的方式及规格:
- 指明表格的电子记录必须采用Adobe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PDF)格式,并必须在有关表格指明的位置上作出数码签署;及
- 其他的电子记录必须采用:
- PDF 格式,档案中每分页的尺寸不得大于A3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或
- 标志图形档案格式(TIFF)或联合图像专家小组规范(JPEG),每张解像度为每英寸内200点(dpi)之图像其两边的相对尺寸不得大于3 300像素(pixels)x 2 340像素(pixels),彩色文件的色彩深度为24-bit,而每个电子记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
有关《建筑物条例》的额外规定
若所提交的是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2(4)条所指明的表格,则有关表格的电子纪录只可采用 PDF 格式。
指明表格的样本
 |
下列档案以 Adobe® 之可携式文件格式制作,需于这里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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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号数 |
说明 |
修订日期 |
表格BA 1
(暂提供英文版本) |
申请名列认可人士名册/结构工程师名册/岩土工程师名册/注册检验人员 |
2012年1月 |
表格BA 1A
(繁体中文版) |
申请将姓名保留于认可人士名册/结构工程师名册/岩土工程师名册 |
2004年12月 |
表格BA 1B
(繁体中文版) |
申请将姓名重新列入认可人士名册/结构工程师名册/岩土工程师名册 |
2004年12月 |
表格BA 2
(繁体中文版) |
申请注册为一般建筑承建商/专门承建商
|
2004年12月 |
表格BA 2A
(繁体中文版) |
申请续期注册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
|
2004年12月 |
表格BA 2B
(繁体中文版) |
申请重新名列一般建筑承建商名册/专门承建商名册
|
2004年12月 |
表格BA 4
(繁体中文版) |
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或注册岩土工程师委任通知
|
2005年12月 |
表格BA 5
(繁体中文版) |
申请批准建筑工程及/或街道工程图则及制备图则证明书
|
2010年10月 |
表格BA 6
(繁体中文版) |
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稳定性证明书
|
1994年11月 |
表格BA 7
(繁体中文版) |
因意外或紧急情况而须进行紧急工程通知
|
2011年4月 |
表格BA 8
(繁体中文版) |
提出同意展开及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申请
|
1996年1月 |
表格BA 8A
(繁体中文版) |
提出同步同意展开建筑工程的申请
|
2008年12月 |
表格BA 10
(繁体中文版) |
注册承建商聘任通知、展开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通知及注册承建商承担责任书
|
2011年9月 |
表格BA 11
(繁体中文版) |
注册承建商不再受聘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通知及该注册承建商进行的部分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证明书
|
2011年9月 |
表格BA 14
(繁体中文版) |
无建成新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竣工证明书
|
2011年9月 |
表格BA 14A
(繁体中文版) |
拆卸工程竣工证明书
|
2011年9月 |
表格BA 15
(繁体中文版) |
拟对建筑物的用途作重大更改通知
|
1996年1月 |
表格BA 16
(繁体中文版) |
申请对《建筑物条例》及/或根据该条例所订规例的规定作出变通及/或豁免受其规限
|
2000年9月 |
表格BA 18
(繁体中文版) |
申请搭建承建商屋棚准许证
|
2007年10月 |
表格BA 20
(繁体中文版) |
聘任适任技术人员监督拆卸工程通知 |
2004年5月 |
表格BA 21
(繁体中文版) |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指定另一名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在他暂时不能行事期间代为行事通知
|
2005年12月 |
表格BA 22
(繁体中文版) |
申请授权进行及/或保养地下水排水工程 |
1996年1月 |
表格BA 23
(繁体中文版) |
申请批出贮油装置牌照/将贮油装置牌照续期 |
1996年1月 |
表格BA 24
(繁体中文版) |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通知建筑事务监督更改营业地址 |
2005年2月 |
表格MW01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
(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2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小型工程完工证明书
(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3
(繁体中文版 ) |
简化规定下的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
(没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4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小型工程完工证明书
(没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5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第III 级别小型工程完工通知及证明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6
(繁体中文版) |
检查及核证订明建筑物或建筑工程的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7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除认可人士外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订明注册承建商的更改委任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8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认可人士的更改委任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09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已获委任的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提名另一位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在暂时不能行事期间代为行事的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10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订明注册承建商不再获委任的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11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新增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
(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12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的新增小型工程展开通知书
(没有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
|
2010年12月 |
表格MW31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订明建筑专业人士不再获委任或提名的通知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32
(繁体中文版) |
简化规定下有关竖设或改动招牌的第III 级别小型工程的呈交编号申请书 |
2010年12月 |
表格MW33
(繁体中文版) |
呈交简化规定下的补充文件或资料 |
2010年12月 |
电子表格
若以电子方式递交下列表格,可以利用政府电子表格(以软件形式提供)以产生有关电子纪录。
| 表格号数 |
说明 |
修订日期 |
BIC-1
(繁体中文版) |
向建筑事务监督申请查阅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记录 |
2010年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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