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冊 事 宜
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分別備存有資格執行有關法定職務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名冊。
申請列入名冊的人士必須具備相關的資格及經驗,並勝任有關工作,他們或須參加根據建築物條例成立的註冊委員會所舉行的面試。
申請列名名冊的表格,可於香港九龍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屋宇署的櫃台索取。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的註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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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費 類 別 |
訂
明 費 用 (港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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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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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要求將姓名列入認可人士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或結構工程師名冊或岩土工程師名冊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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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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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每次將姓名列入認可人士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或結構工程師名冊或岩土工程師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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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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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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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項要求將姓名保留於認可人士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或結構工程師名冊或岩土工程師名冊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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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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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項要求將姓名重新列入認可人士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或結構工程師名冊或岩土工程師名冊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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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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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i) |
每項由第3(7AA)條提述的人要求將姓名列入檢驗人員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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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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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每項要求將姓名列入檢驗人員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的申請 (第 (i)節提述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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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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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每次將姓名列入檢驗人員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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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列入姓名為期5年 1,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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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項要求將姓名保留於檢驗人員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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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保留姓名為期5年1,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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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項要求將姓名重新列入檢驗人員名冊中任何一份名單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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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重新名列於名冊為期5年1,370元。 |
| C. |
註 冊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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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註冊為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每一分冊的註冊專門承建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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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以個人身分申請的申請人(凡申請人是合夥或法團,則指由申請人委任以代其行事的首名人士)的基本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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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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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凡申請人是合夥或法團,則在上述基本費用以外,就每名額外的已在申請之中委任以代申請人行事的人繳付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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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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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將姓名或名稱記入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每一分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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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3年的註冊費用為1,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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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將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每一分冊的註冊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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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註冊續期3年的費用為1,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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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將已自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或專門承建商名冊中的某一分冊除名的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該名冊或分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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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名列於名冊或分冊的費用為1,140元,為期3年的註冊費用為1,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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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在屬合夥或法團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專門承建商在其註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代其行事,須就每項要求批准每名委任人的申請繳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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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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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條例 |
檢 討 法 例 、 檢 控 及 公 眾 教 育
當局按需要修定建築物條例及規例,以配合科技發展及轉變的情況。
屋宇署嚴格執行法律,並檢控違例者。
在執法之餘,亦致力教育市民,推廣樓宇安全和保養的重要性,雙管齊下,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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