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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建 樓 宇 工 程

本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及有關法例的規定,規管本港所有的私營建築發展工程。


法例訂明,任何人士如有意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並且於有需要時,聘請註冊結構工程師,任何階段的建築工程若涉及岩土部分,他亦須同時委聘一名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擬備及提交圖則,供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此外,該名人士亦須聘請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均有法定責任協調、監督及進行建築工程,並須提交結構穩定的證明及測試報告。如發現有違法情況,建築事務監督可下令停工或要求有關人士作出補救。違例者亦可能會遭檢控或受紀律處分。


本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是否符合法例的規定,並會把圖則轉介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由他們就其關注的範疇進行審議。這個中央處理制度旨在確保所有法定標準,以及安全和其他規定均能一一符合。


在展開工程之前必須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才可開始進行建築工程。本署人員會定期監察及巡視施工中的地盤(特別是當工程進入重要階段時),以策安全及確保符合法例的規定。本署人員在發出入伙紙前,亦會對有關工程作最後檢查。


圖:建築地盤

I. 提 交 圖 則 須 付 費 用
收 費 類 別 訂 明 費 用 (港幣 $)
A. 提交下列各項建築工程的新圖則或對該圖則作出重大修訂:
 
(a) 總樓面面積為20,000平方米或以下的擬建新工業建築物
每100平方米2,160元,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計,最低收費8,230元
(b) 總樓面面積逾20,000平方米的擬建新工業建築物
每100平方米1,740元,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計,最低收費432,400元
(c) 總樓面面積為10,000平方米或以下的擬建新非工業建築物
每100平方米3,430元,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計,最低收費8,230元
(d) 總樓面面積逾10,000平方米的擬建新非工業建築物
每100平方米2,750元,不足100平方米亦作100平方米計,最低收費343,400元
B. 提交建築工程的新圖則或對該圖則作出重大修訂,而該圖則關乎總樓面面積無須計算的擬建新建築物,或改動及加建工程,或其他並無建成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
圖則每841毫米乘594毫米的面積為11,200元,不足該面積者亦作該面積計
 
II. 雜 項 收 費
服 務 類 別 訂 明 費 用 (港幣 $)
A. 在建築工程/街道工程完成後進行額外檢查(每次額外檢查計)
2,420元
B. 依據當局為糾正未符理想的測試結果而發出的命令,就渠務工程進行檢查及測試(每次檢查計)
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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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