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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住用處所的改動及加建工程

業主或佔用人為符合需要而在住用處所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在香港十分普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1條的規定,這些工程如不涉及樓宇結構,便屬於豁免工程,可在無須得到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這些工程屬於指定小型工程項目,只要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也可無須在得到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但無論有關工程是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均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例如防火安全及結構安全標準。如改動及加建工程不符合建築物規例的規定,又或者改動及加建工程不屬於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而又在沒有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則有關工程便成為違例構築物或違例建築工程,當局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對其採取執法行動。工程是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被視為可以接受,則須按每宗工程的情況考慮。在進行這些工程前,業主或佔用人應先就有關工程建議在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方面是否可行諮詢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及認可人士(如有需要),並應按工程需要,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提交文件,或向屋宇署遞交正式申請以取得批准及同意。

就《建築物條例》的角度而言,在住用處所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可能會產生某些影響。以下是一些有關例子。

1. 可否把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圍封?
由於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條施加的條件規定,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要在不被圍封的情況下,其面積才可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如以窗、玻璃嵌板、格柵、實心牆或類似裝置把該等設施從護牆高度以上圍封,便會違反豁免的條件,並可導致違反《建築物條例》。
2. 可否在露台(即環保露台以外的露台)/外廊的護牆之上安裝窗、格柵及/或玻璃嵌板?

如有關工程涉及建築物結構,或導致處所的天然照明及通風不足,或令作為逃生樓梯組成部分的露台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等,則安裝窗、格柵及/或玻璃嵌板以圍封露台(即環保露台以外的露台)/外廊不會獲得接受。然而,安裝可開啟的窗以圍封露台/外廊(不適用於環保露台/工作平台及作為逃生樓梯組成部分的露台)可能獲得接受,條件是:

  • 有關工程並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例如不會移除或改動露台/外廊的結構構件);
  • 不會改動或移除原來批准的以短牆或鐵欄形式造成的防護欄障;
  • 可開啟的窗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所訂關於天然照明及通風的規定;
  • 有關工程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的。
3. 可否在沒有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設置開放式廚房?

拆除圍封廚房的牆把廚房改建為開放式廚房,可能會因涉及結構構件而違反《建築物條例》。此外,如果改建為開放式廚房的位置接近單位的主要逃生出口,則工程亦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並對有關處所的佔用人及同一幢樓宇的其他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4.

拆除圍封廚房的牆以外的間隔牆,是否違反《建築物條例》?

住用處所內間隔牆的拆除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不得涉及樓宇的結構。

 

5.

豎設間隔牆是否違反《建築物條例》?

住用處所內間隔牆的豎設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間隔牆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

 

6.

豎設天台構築物(包括花棚)是否違反《建築物條例》?

天台構築物的豎設(包括花棚)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天台構築物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如天台在設計上是用作火警庇護處,這類構築物亦不可違反防火安全規定,也不得對該樓宇的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此外,在處所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前,業主和佔用人亦應遵從其他規定,例如樓宇的公契。如擬進行的工程涉及樓宇的公用部分,應在進行有關工程前,先行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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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1年 10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