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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剛接獲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我可否要求延期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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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書面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例如使用 "樓宇已出租" 為理據)
。因此,你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避免延誤。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你收回工程的費用及監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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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如何得知屋宇署有沒有就我的樓宇發出命令,而有關的命令並未獲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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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並會在命令獲遵從後予以撤銷,因此,你可查閱由土地註冊處保存的記錄(請參考土地註冊處-常見問題-查冊 http://www.landreg.gov.hk/tc/faq/faq_search.htm ),或以書面向屋宇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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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何種情況下,屋宇署會代業主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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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責任遵從建築事務監督向他發出的命令。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他進行工程,然後向他收回工程的費用。視乎情而定,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或第40(1BB)條,任何人如不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辯解,即可構成犯罪。前者的罪行涉及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所發出的僭建物清拆令,該獲發命令時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處最高刑罰為港幣$200,000及監禁一年;假如仍不遵從命令辦理,則該命令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另處最高罰款港幣$20,000。至於後者的罪行則涉及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AA(1)條所發出的命令,該獲發命令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處最高刑罰為港幣$50,000及監禁三個月;假如仍不遵從命令辦理,則該命令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另處最高罰款港幣$5,000。另外,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條,任何人如涉及沒有遵從非《建築物條例》第24(1)條或第24AA(1)條所發出的命令,該獲發命令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處最高刑罰為港幣$50,000及監禁一年;假如仍不遵從命令辦理,則該命令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另處最高罰款港幣$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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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是一名受貴署發出的清拆命令所影響的違例天台搭建物的佔用人,我將會因你們的拆卸工程而無家可歸。屋宇署會否給我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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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沒有人會因政府的行動而變得無家可歸。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的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的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來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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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清拆違建工程的命令有何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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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如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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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20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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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紀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關涉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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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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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想對建築事務監督所作出之決定, 例如要求清拆僭建物之命令,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我應該怎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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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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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的通知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 (
繁體中文版) 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傳真號碼:2189 7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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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請註明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 (香港九龍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18樓, 傳真號碼:2877 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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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有關法律責任及後果。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 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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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一般查詢電話為 3509 7800。你如就上訴的法律問題需要得到意見,你應諮詢你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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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備註: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辦事處將於2011年12月5日搬遷至位於添馬的新政府總部。由2011年12月5日起,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辦事處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地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7樓
電話號碼:(852) 3509 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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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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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收到清拆令,我是否一定要找認可人士清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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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視乎你所收到的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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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所收到之清拆令是屋宇署要求進行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時,屋宇署會在有關的清拆令中指明要求業主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委聘註冊專門承建商、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清拆工程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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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所收到之清拆令是屋宇署要求清拆的部分當中不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則屋宇署在清拆令中一般都不會指明業主須一定要委聘註冊承建商、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來進行清拆工程,但為着個人及公眾安全起見,屋宇署亦會建議業主委聘註冊承建商來進行清拆工程,及委聘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以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再者,《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已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擬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透過簡化程序進行。有關「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詳情,請致電2626 1616 查詢,或瀏覽本署網頁
http://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buildingAmend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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