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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簡介 樓宇的耐火結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簡介 (繁體中文版)acrobat 檔案格式 樓宇的耐火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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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 (繁體中文版)acrobat 檔案格式

 

現時屋宇署除根據建築物條例,不時巡查私人樓宇外,同時亦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巡查訂明商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並發出相應的消防安全指示及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此外,本署亦會根據已於2007年7月1日生效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為目標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進行巡查並發出相應的消防安全指示。以上兩條消防安全條例的執行當局是屋宇署及消防處,前者監管樓宇的消防安全建造,後者監管樓宇的消防裝置或設施。

訂明商業處所

如任何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是用作商業活動如銀行業務、場外投注、設有安全區(保安門廊)的珠寶或金飾業務、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商場及該建築物或該建築物的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逾230平方米,則該建築物或該建築物的部分屬於受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監管的「訂明商業處所」。

指明商業建築物

如任何建築物是為作辦公室、業務、貿易或任何娛樂用途而建成的或正用作上述用途,並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則該建築物便屬於受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監管的「指明商業建築物」。

受監管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

如任何建築物是一部分興建或擬作住用用途,而另一部分則為非住用用途;或為純住用用途並且高於三層;以及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已建成或該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圖則是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批核的,則該建築物便屬於受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監管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

消防安全條例的實施

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屋宇署會就走火通道、滅火及拯救通道、及阻止火勢蔓延和確保結構完整等多方面未符合現時標準的建築規定向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指令「訂明商業處所」、「指明商業建築物」及受監管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的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根據指示改善物業的消防安全。若不遵從,有關執行當局可向裁判官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指令擁有人須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中列明的規定。同時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限制使用令」,禁止在該處所進行任何訂明商業活動;或申請「禁止令」,禁止佔用有關的建築物或其部份。

「訂明商業處所」、「指明商業建築物」或 「受監管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的擁有人無合理辯解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每天另處罰款港幣$2,500。

「訂明商業處所」、「指明商業建築物」或 「受監管的綜合用途或住用建築物」的擁有人沒有遵從任何「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每天另處罰款港幣$5,000。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50,000及監禁3年,並每天另處罰款港幣$25,000。

*第4級和第5級的最高罰款分別為港幣$25,000和港幣$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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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1年 1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