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英文版 圖像  

聯絡我們
紅線
主頁
最新消息
關於我們
刊物及新聞公報
公開資料
公共服務
公用表格
電子服務
招標公告
相關網址
 

樓 宇 安 全

樓宇維修全書 樓宇維修統籌計劃簡介 業主主動維修 大眾安居毋憂

樓宇維修全書
(繁體中文版)

樓宇維修統籌計劃簡介 (繁體中文版)Acrobat 檔案格式 業主主動維修 
大眾安居毋憂
(繁體中文版)(1.55MB) Acrobat 檔案格式
排水管維修你要知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鋁窗維修
排水管維修你要知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鋁窗維修 
強風臨近 棚架安全要留神 保養及維修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指引 妥善維修樓宇 要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強風臨近
棚架安全要留神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保養及維修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指引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妥善維修樓宇 要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繁體中文版) (1.43 MB) Acrobat 檔案格式

 

危險樓宇 / 破損排水系统

屋宇署依據市民舉報,檢查有危險或失修的私人樓宇及招牌 。 此外,亦會主動勘察樓宇,以確定其安全及衛生狀況,如發現樓宇有危險,或排水系统欠妥,屋宇署會飭令業主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勘測、修葺或拆卸。遇有緊急或嚴重滋擾衛生的情况,屋宇署會先進行必要的維修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有關費用。 

屋宇署亦積極促進私人樓宇進行妥善維修及管理。除協助各區民政事務處,改善區內多層大廈的管理,屋宇署更聯同其他執法部門,展開了一項樓宇維修統籌計劃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目的是協助業主和法團妥善維修其樓宇。

勘測維修樓宇或排水系統的命令

  • 業主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施工,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

  • 不遵行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港幣 $5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5,000。

  •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紀錄在案。

<返回>

 

業主的責任

業主有責任定期檢查及維修其樓宇,以確保樓宇安全穩固,完好無損 。樓宇的共同業主應自動自覺,參與進行維修或翻新工程,以保障公眾安全,並締造一個健康、安全的居住環境。業主在沒有合理解釋下,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進行遵從屋宇署發出之命令,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可處第3級罰款(目前為港幣 $10,000)。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玻璃嵌板勿亂裝 依例安裝保平安

招牌視屏玻璃牆 依例建造有保障 強風臨近 棚架安全要留神
玻璃嵌板勿亂裝 依例安裝保平安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招牌視屏玻璃牆 依例建造有保障
(繁體中文版) (1.84 MB) Acrobat 檔案格式
強風臨近 棚架安全要留神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物業無僭建 安居又放心 屋宇署關於「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的執法次序的內部指引摘要  
物業無僭建 安居又放心
(繁體中文版) (1.76 MB) Acrobat 檔案格式
屋宇署關於「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的執法次序的內部指引摘要 (繁體中文版) Acrobat 檔案格式  

 

圖 : 違例建築工程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違建工程。違建工程對社會造成莫大問題,因此所有違建工程均須拆除。屋宇署採用三管齊下的策略,遏止新違建工程,減少現有違建工程的數目及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根據二零一一年四月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訂定工作的緩急先後次序,以及擴大執法行動的適用範圍。

屋宇署除了處理每月接獲數以千計的舉報,亦會主動進行一連串「大規模清拆行動」,一次過清拆數以千計的樓宇外牆僭建物。為了消除嚴重的火險,屋宇署又針對單梯樓宇的天台搭建物,全面清拆這類具火警危險的僭建物。屋宇署亦展開針對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特別行動,查察懷疑「劏房」單位的改建工程是否符合建築物規例下有關消防安全、排水工程及結構安全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標準,特別是對走火通道的影響,並會對違規的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後,業主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物業範圍內所有違法或危險搭建物。

 

清拆違建工程的命令

  • 業主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工費。

  • 不遵行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20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紀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返回>

 

業主的責任

違建工程除了影響樓宇安全,還會降低物業價值。因此,業主為本身的利益著想,應主動安排清拆樓宇內的僭建物。至於樓宇公用地方的僭建物,大廈內所有業主應齊心合力,將之拆掉。要是業主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組成法團,則該法團應負責安排有關的拆卸工程。


屋宇署發出維修令時,會一併發出命令拆除造成阻礙的違建物,以便進行修葺工程。


業主如希望自行進行維修或翻新工程,卻為違建物所阻,可與屋宇署接觸,尋求協助。屋宇署會去信業主及佔用人,勸諭清拆構成阻礙的違建工程;違建物如屬新建、危及生命財產、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屋宇署則會發出清拆令。


業主當然亦可根據大廈公契採取行動,清除構成阻礙的僭建物。


業主在沒有合理解釋下,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進行遵從屋宇署發出之命令,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及可處第3級罰款(目前為港幣 $10,000)。

 

違建工程

任何建築工程,如建造、修葺、拆卸、改動及渠務等工程,均須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或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 方可展開。否則該項工程會被視作「違例建築工程」。一般違建工程包括鐵籠、空調機冷卻塔支撐架、簷篷、平台建築物、天台搭建物、分間單位、結構改動、違規的渠管接駁等等。繳納物業稅或差餉不會使違法搭建物變得合法。

<返回>

 

違建工程的問題

違建工程對社會造成莫大問題,因為僭建物:

  • 構成結構或火警危險,危及市民生命財產。過去曾發生多宗違建物倒塌事件,導致人命損失。萬一發生火警,違建物阻塞走火通道,會釀成嚴重傷亡。

  • 有礙衛生或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如滲水及阻擋光線和空氣等。

  • 令環境惡化,如河道因違例排放工商業污水而受污染、違建物上垃圾堆積,以及違建物有礙觀瞻等。若每況愈下,整個地方終會淪為一個陋窟。

  • 往往會阻礙樓宇的日常保養和大規模修葺工程,難以施行良好的管理。

<返回>

 

三管齊下的策略

  • 遏制新違建工程。凡正在興建或新近建成的違建工程,一經發現,當即採取行動加以取締。

  • 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務求逐步減少現有的違建工程數目。

  • 教育及檢控,以收教化之效。除採取檢控和紀律處分行動,以起阻嚇作用外,還致力教育市民和舉辦宣傳活動,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

<返回>

 

違建工程執行政策

該政策確認資源實非無限,但無論如何,總要致力達到保障公眾安全和遏止僭建的雙重目的。其中,屋宇署會優先清拆—

  • 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

  • 新建的僭建物(不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條文獲得法定豁免的建築工程),不論主體樓宇的落成日期;

  • 在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包括位於天台、平台、天井、後巷或從外牆伸出的僭建物(不包括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或擬議中的招牌監管制度所涵蓋的伸建物,以及其他小型適意設施);

  • 在樓宇內部並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例如:阻礙逃生途徑或造成嚴重滲水而引至結構損毀或超荷載問題的與分間單位有關的建築工程);

  • 在樓宇內部或外部並造成嚴重危害健康或環境的滋擾的僭建物(例如:接駁欠妥的排水系統);

  • 大型的獨立僭建物;

  • 大規模行動目標所涵蓋的特定類型僭建物,又或所涵蓋的個別或一組樓宇內的僭建物;以及

  • 在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的環保及適意設施(例如露台、空中花園及平台花園)內的違例改建或其他違例建築工程。

<返回>

 

建築工程的批准及同意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打算進行建築工程(即新建樓宇工程加建及改動工程),必須委聘認可人士,如有需要,同時聘任註冊結構工程師,以便按照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擬備圖則,提交屋宇署審批。建築工程展開前,須取得屋宇署的同意。並須僱請註冊承建商進行該核准的工程。


註冊承建商
名單及有意在修葺樓宇及拆除僭建物方面為業主提供服務的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單,分別備存於屋宇署及和各區政務處,可供免費查閱。

此外,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擬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透過簡化程序聘請屋宇署註冊的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


一些小規模建築工程,如不涉及樓宇的結構,可毋須政府事先批准。不過,你宜諮詢認可人士或屋宇署的意見,確保所進行的建築工程並無違反建築規例。


如你擬購買一個單位,但又擔心樓宇內有違建工程,你應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不過,你也可以直接向屋宇署申請查閱核准建築圖則及入伙紙紀錄,以確定物業有沒有違建物。你亦可索取有關紀錄的副本。查閱紀錄或索取紀錄副本均須繳付費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未經批准而進行建築工程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 $400,000。若持續違法,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 $20,000。


凡沒經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有需要) 妥善監督的工程,對你和對市民大眾都有危險。

<返回>

 

2004|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11年 12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