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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政府已於2008年6月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循簡化的法定程序,在私人樓宇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從而提升香港樓宇的安全。

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增設一個「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讓工程公司和個人從業員可按其工作經驗、資歷和升任能力,申請註冊成為不同級別、類型和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安排 於 2009年12月30日展開。


背景

根據修訂前的《建築物條例》,無論進行大型的建築工程或簡單如在家居外牆安裝晾衣架,都要遵從同一套規管,包括要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批准圖則及書面同意才可以展開工程,及必須委聘認可人士(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和其他註冊專業人士設計和監督工程及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

對於規模及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工程來說,上述的制度要求太嚴苛,不但在執行及監管上有困難,而且間接造成不少違例建築物。

有見及此,當局已於2008年6月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可循簡化的法定程序,在私人樓宇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從而提升香港樓宇的安全。而訂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運作細則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稱《規例》),亦已於2009年5月獲立法會通過。


小型工程

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共有118項建築工程被納入為小型工程。每項小型工程的尺寸、位置和其他相關的規格均於《規例》的附表1內說明。這些小型工程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分為以下三個級別,並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管:-

  1. 第 I 級別(共有40個項目) 包括較為複雜的小型工程,例如:-

    arrow 在兩樓層之間加建室內樓梯

    arrow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或改動或修葺重型金屬閘

    arrow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結構構件(包括柱、樑、剪力牆、無樑板、懸臂式平板等構築物)

    arrow 拆卸大型的天台違例建築物


  2. 第 II 級別(共有40個項目) 為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工程,例如:-

    arrow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鋼筋混凝土非承重外牆

    arrow   鋪設、修葺或拆除建築物的外牆批盪、外牆或屋頂飾面磚

    arrow   豎設或改動伸出式中型招牌

    arrow   建造、改動或修葺窗或玻璃嵌板外牆


  3. 第 III 級別(共有38個項目) 主要為一般的家居小型工程,例如:-

    arrow 安裝冷氣機支架

    arrow 安裝晾衣架

    arrow 安裝窗簷

為方便各方查閱,我們已按小型工程種類分類。請按小型工程詳情瀏覽有關資料。


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制度

修訂前的《建築物條例》一共備有兩份註冊承建商名冊,分別為 「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及「 專門承建商」名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增設一個「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讓工程公司或個別從業員可根據其工作經驗、資歷和升任能力,申請註冊成為不同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承建商。

第I及第II級別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是公司,第III 級別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可以是公司或個別人士。

請按這裡瀏覽有關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詳情


簡化規定

  1. 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進行《規例》附表1內列明的118項小型工程,無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便可展開工程。

  2. 業主可因應小型工程級別委任不同資歷的人士統籌和進行工程:

      第I級別
    小型工程
    第II級別
    小型工程
    第III級別
    小型工程
    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arrow認可人士
    arrow(視乎情況)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
    不需要 不需要
    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 arrow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arrow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arrow第I級別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arrow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arrow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arrow第I 或II級別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arrow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
    arrow註冊專門承建商或
    arrow第I、II或III級別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3. 按小型工程的級別,業主委任的訂明建築專業人士/訂明註冊承建商須:

      第I級別
    小型工程
    第II級別
    小型工程
    第III級別
    小型工程
    在展開工程前不少於7天 給予屋宇署簡單通知,並呈交圖則及相關文件以作記錄 不需要
    在完成工程後14天內 向屋宇署呈交記錄圖則、竣工證明書及相關文件

 

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設立了「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這計劃讓市民經檢核後保留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屋宇署批准但已建造的四項違例家居小型工程,包括:-

arrow 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通風管道的構築物

arrow 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冷氣機支架

arrow 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晾衣架

arrow 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非混凝土建造的小型簷篷

有關上述4項小型工程的詳情,可參閱《規例》附表3

業主須委任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檢查並核證有關家居小型裝置符合安全規格,並視乎情況而進行加固工程,核證報告須呈交屋宇署。

經檢核的家居小型裝置,除非安全情況有變,否則屋宇署不會採取執法行動清拆這些裝置。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日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計劃於二零一零年內全面實施。


新制度的好處

arrow 進行小型工程要遵守的法定程序大為簡化

arrow 由註冊人士統籌和進行工程,質素會有保障

arrow 透過「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可保留一些現存但違例豎設的家居小型裝置

arrow 提升樓宇安全

 

支援措施

屋宇署分階段推出下列措施,以配合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推行,協助公眾了解和有效使用這新制度:

arrow 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在其轄下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設立技術資源中心,為市民提供諮詢服務,解答市民的疑問。

arrow 向業界印備及派發介紹新制度的小冊子。

arrow 為市民提供指引,以幫助他們了解小型工程的分級制度,以及委任適當註冊專業人士和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的途徑。

arrow 為訂明註冊承建商提供詳細的小型工程技術指引。

arrow 在屋宇署網頁上提供詳細的小型工程參考資料,供市民瀏覽。

arrow 設立熱線電話,解答市民查詢。

 

常見問題

arrow 在新制度下,若要進行一般家居裝修或其他規模極小的工程,是否需聘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一般家居裝修工程如髹漆、室內掃灰水/批盪/牆紙工程和改動室內非承重牆等,是《建築物條例》下的豁免管制工程。

這些工程無需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圖則及取得書面同意便可以展開,亦無需委聘訂明建築專業人士或訂明註冊承建商負責進行。

 

arrow 業主要在家居進行小型工程,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新法例,業主可自行委聘合資格的公司或人士進行小型工程或聘請中介人(例如設計公司)安排該等委聘事宜。一般而言,安排委聘承建商的人士,不論是業主本人或是中介人,都負有法律責任以確保所聘請的承建商是合資格進行該小型工程的。如果證實業主或中介人蓄意違反這項規定,他有可能會被檢控。

 

arrow 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在進行小型工程時,有什麼法律責任?

訂明註冊承建商只能進行其註冊的相關級別小型工程項目,而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訂明註冊承建商均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定和安全標準,亦有責任向業主就工程提供準確的意見,如需要進行小型工程的級別及所需聘用的承建商類別。如違反上述事項,可能會遭紀律處分或檢控。

 

arrow 如果家居中曾進行過一些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造,而屬違規的小型裝置工程,在新制度下,業主應該怎麼做﹖

業主可透過新設立的「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保留四項在新法例生效前並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造的小型裝置工程,包括兩項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及小型窗簷。

業主可根據需要,藉日後其居所進行大型維修工程(如擬議的強制驗樓計劃或屋宇署的大規模執法行動)的機會,透過檢核計劃,一併檢核從而保留上述四項違例小型裝置工程,從而節省費用和時間。

所有於新制度實施後展開的工程都要依法進行,不會被納入檢核計劃。

 

其他資料

請按這裡瀏覽《2008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的內容

請按這裡瀏覽 《建築物 (小型工程) 規例》 第1條 至 第59條的內容

請按這裡瀏覽 《建築物 (小型工程) 規例》第60條 至 第66條 及 附表1 至 附表3 的內容

有意成為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人士可報讀的培訓課程

 

查詢

如對「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有任何疑問,歡迎與屋宇署聯絡﹕

  • 郵寄地址﹕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12樓

  • 電郵地址﹕ enquiry@bd.gov.hk

  • 熱線電話﹕2626 1616 (由 「1823電話中心」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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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0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