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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建及改動工程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欲在現有處所進行改動或加建工程,則必須委聘一名認可人士(及在有需要時委聘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而後者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擬備圖則,並將有關圖則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該名人士亦須委聘一名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的建築工程。 

對現存樓宇進行的改建及加建工程例子如下:

  • 在現時樓宇毗鄰增建新的建築物;
  • 在現時樓宇多建額外的樓層或閣樓;
  • 興建泳池;
  • 拆卸部份樓板,及/或加建內樓梯,打通兩個或以上的樓層;
  • 拆除間隔牆,打通兩個或以上單位;
  • 於樓宇外牆安裝外牆蓋板或玻璃幕牆;
  • 將單位分間成數個小型單位;
  • 加建水缸、簷篷、固定冷氣機或散熱系統的結構框架、廣告招牌的結構支撐等;或
  • 清拆殘疾人士設施。



讀者須留意即使擁有毗連平台、簷篷、天台、天井、光井或地面的業權或通行權,並不等同有權在這些地方加建或改建。讀者應參閱大廈公契、核准建築圖則、建築物規例、地契條款等。如有疑問,應徵詢建築專業人士。

2004| 重要告示|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