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早遵從清拆令免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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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沒有在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指定期限內清拆外牆的僭建花架。近日收到法庭傳票,我打算馬上安排承建商將花架拆掉,不知屋宇署可否將傳票撤回?

答: 當屋宇署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清拆命令,通常會給予業主三十天安排聘請承建商展開工程,及另外三十天完成。若業主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完成命令所規定的工程,已經違反《建築物條例》。業主不遵從法定清拆令,而且沒有合理辯解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由2004年12月31日開始提高罰款至二十萬元,另加每天罰款最高二萬元。

屋宇署於去年已增撥資源,加強檢控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全年總共提出了一千六百六十四宗檢控,相較前年多出近一倍半。在去年的定罪個案中,除判處罰款外,其中有一宗個案更判處監禁。屋宇署今年將會繼續加強檢控不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業主若不想被檢控,必須依照指定的時間,遵從法定命令的指示,完成有關工程。

屋宇署展開檢控時,會先向該業主發出一封最後通牒(俗稱「粉紅信」),正式通知業主,部門已經開始檢控程序。當法院向業主發出了傳票,業主屆時必須親身出庭應訊,如要求向法庭將傳票撤回,必須提供充份理由,由法官批准。

假如在法院發出了傳票後,業主剛開始或完成所需工程,一般來說並不構成撤回傳票的充份理由。故當業主收到「粉紅信」後,應立即與屋宇署人員聯絡,並安排短期內完成所需的清拆工程,該署才會考慮停止檢控程序。期間,若法院已向業主發出了傳票,業主只可在聆訊期間提出有關清拆工程的最新進度,讓法官判決時作出考慮,可能判處較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