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警告業主不拆僭建會被註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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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貴報的專欄曾介紹屋宇署計劃向僭建物的業主發警告通知,並且會「註契」。這計劃何時實行?

答: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開始實施的《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其中一項加強對付樓宇僭建物的措施,便是引入警告通知制度,藉此希望私人樓宇業主可以更加主動清拆僭建物。

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屋宇署會對七類僭建物採取優先取締行動,向業主發出清令。這七項僭建物包括有即時危險或新建的僭建物等。

至於被列為非優先處理的僭建物,屋宇署則會向有關業主發信,勸諭業主自行將僭建物拆除;在警告通知制度下,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警告通知,而再不會發勸諭信。

自警告通知制度實施之後,屋宇署會向被列為非優先取締的僭建物發警告通知。若業主沒有在指定時間內(一般為兩個月)採取行動,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署上註冊。「註契」會成為業主產權的附帶承擔,對物業的轉讓會有一定的影響,亦方便準買家能知悉有關物業存在僭建物。屋宇署希望藉此可以鼓勵業主主動清拆僭建物,及保障物業買賣雙方的權益。

為了讓業主有充足和合理的時間採取行動,屋宇署會在發出警告通知之前,先向業主發「預先警告信」。

業主須在「預先警告信」發出的一個月內,通知屋宇署已將有關僭建物拆除,否則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正式的警告通知。自警告通知制度實施以來,屋宇署已發出69封「預先警告信」。屋宇署呼籲業主,切勿進行違例建築工程,並主動清拆僭建物,以免招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