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樓宇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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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最近我所住的大廈接獲屋宇署防火規格組發出的維修命令,要求改善防火門及樓梯的設計,為何這些看似是消防處的問題會由屋宇署處理?
答: 政府於1997年訂立了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屋宇署及消防處共同為這條法例的執行部門。屋宇署負責私人樓宇防火構件及走火通道的問題,包括改善防煙門及走火通道。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適用於1987年之前建成的商業樓宇,及一些人流較多,而面積超過230平方公尺的商業處所,包括銀行、場外投注站、珠寶商鋪、超市及商場。
一般涉及樓宇建築的消防安全問題包括:
- 沒有使用適當的防煙門,這些門須具有証書,証明有半小時防火效能;
- 樓梯間的膠喉及電線沒有包上具有半小時防火時效的物料;
- 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
當接獲屋宇署或消防處的消防安全指示後,業主、法團及用戶應當商討及研究適當的方法去符合法例要求。有需要時應該諮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如有任何困難亦可向執行部門提出,執行部門將會以靈活方法處理業主/住戶的要求,包括可考慮延長執行時間及考慮代替辦法。假如業主有經濟困難,可申請「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任何人如有查詢,歡迎致電本署熱線2626 1616。